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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经营的诚信

布城(2日讯)合作社是一个自治组织,其成员自愿联合起来,通过共同拥有和民主控制的机构在经济、社会和文化领域实现共同利益。

合作社的诚信管理不能掉以轻心,因为它的职责和责任与诚信息息相关。

大马反贪会副首席专员(防范)拿督斯里山顺巴哈林表示,在合作社的情况下,如果合作社允许其管理人员/员工为获得项目或为商业组织获取任何利益而行贿,则任何成立公司的合作社也可能受到起诉和处罚。

反贪会法令第 17A 条文阐明:将贪污的责任赋予商业组织及其管理。合作社需要加强合作社内部廉政和反贪污的努力与实施包括其子公司,作为一项综合行动。未能防止贪污的行为可根据该规定受到起诉和惩罚。

除此之外,举报贪污罪行也是各方在成功打击贪污努力上该负上的责任,他说。


他补充说,在法庭上被指控的商业组织必须通过实施一系列预防措施来证明有关组织已经实施的贪污犯罪的适当程序。 其中可以实施的反贪污措施包括了向员工提供与反贪污意识计划、公告和海报相关的培训或交流会。


他是今日在由ANGKASA举办的线上(ZOOM)合作社廉政第二期讨论会,即主题为反贪会法令第17A条文:商业组织所犯下的罪行上这么说的。


陪同出席的还包括了ANGKASA 主席兼ASEAN Co-operative Organisation 主席拿督 Abdul Fattah AbdullahANGKASA 副主席 Dr. Hj. Mohd Azlan Yahya 以及合作社委员会Penyeliaan dan Tadbir Urus 部门主任Tuan Hj Ibrahim Kasa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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