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限与法令

权力

bidanggkuasa

身为马来西亚唯一的反贪机构,2009年马来西亚反贪污委员会法令赋予反贪会特别调查权及执行任何防范贪污的形式与滥用职务的行为。

2009年马来西亚反贪污委员会法令也赋予反贪会权力以进行调查违反其它法令的罪行。有关罪行被列为“法定罪行”,如下;

  • 可在刑事法典条文中被惩罚的罪行。有关条文为:161、162、163、 164、165、213、214、215、384、385、386、387、388、389、403、404、405、406、407、408、 409、417、418、419、420、465、466、467、468、469、471、472、473、474、475、476和477A;
  • 可在1954年关税法令第137条文下被惩罚的罪行;
  • 触犯1954年选举法令第3条文中的相关罪行;
  • 企图干下a至c提到的任何罪行;或
  • 串谋或共谋干下a至c提到的任何罪行(如刑事法典所释义),不论该罪行是否因触犯所陈述的罪行所引起。

相关法令

  1. 联邦宪法
  2. 2009年马来西亚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694条款
  3. 1997年防范贪污法令第575条款
  4. 刑事法典第574条款
  5. 1967年关税法令第235条款
  6. 1954年触犯选举法令第5条款
  7. 1950年口供法令第56条款
  8. 1950年口供法令第56条款
  9. 2001年洗黑钱及涉及暴力法令第613条款
  10. 1971年逮捕令(特别条款)第25条款
  11. 1966年社团法令第335条款
  12. 1997年体育发展发令第576条款
  13. 1993年合作社法令第502条款
  14. 1959年职工会法令第262条款
  15. 2007年青年组织及青年发展法令第668条款
  16. 1989年银行及金融机构法令第372条款
  17. 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第171条款监
  18. 1965年公司法令第125条款
  19. 1995年监狱法令第537条款
  20. 1969年罪犯及不受欢迎者注册法令第7条款
  21. 1972年官方机密法令第88条款
  22. 1960年武器法令第206条款
  23. 1947年绑架及恐吓证人法令191条款(1977年修改正案)
  24. 2009年证人保护法令第696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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