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责

2009年大马反贪污委员会(SPRM)法令第7条文阐明反贪会的职能如下:

  1. 2009年反贪会法令的罪行投报,并根据反贪会主席或官员认为可行的方式对该类投报展开调查;
  2. 侦查和调查
    • 任何涉嫌触犯此法令的罪行;
    • 任何涉嫌企图触犯此法令的罪行;以及
    • 任何涉嫌串谋触犯此法令的罪行;
  3. 审查公共机构的执行、制度与程序,以发现触犯此法令的罪行,并重新检讨反贪会主席认为可能造成贪污的执行制度与作业程序;
  4. 在任何人的要求下,为该人提供有关如何杜绝贪污的指导、咨询和协助;
  5. 忠告机构主管应当在执行、制度或程序上做出任何适当的改变,以有效履行该公共机构的责任,减少发生贪污腐败的现象;
  6. 教育民众打击贪污
  7. 争取和促进民众的支持,齐心打击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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