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逮捕者的权利

  1. 反贪会官员将会告知嫌犯他被逮捕的理由,并采取以下行动:
    1. 针对逮捕行动通知嫌犯的家人或朋友;及
    2. 告知嫌犯有关他的权利及所需要的服务;--
      1. 自己的律师 -嫌犯将给予机会在他被扣留处采用反贪会办事处的电话联络他的律师或;
      2. 全国法律援助基金的律师 - 反贪会官员将联络这基金,并允许嫌犯通知这基金他须要对方的服务。
  2. 如果采用刑事法典(593法令)第28A(B)中的附加条文,有关嫌犯没有权利使用全国法律援助基金的服务。 28A附加条文中(8) 当警方相信在合理的三种情况下,第(2), (3), (4), (5), (6),至(7)附加条文的需求将不能被采用:

    28A附加条款

    (8) 当警方合理的相信三个情况下,第2至8附加条款的需求将不能被采用:

    1. 有关需求被采用的话,可能会导致:
      1. 被逮捕者的同伙会为了不被逮捕而设法逃跑;或 或
      2. 收藏、造假或销毁口供,或者恐吓证人;或
    2. 在考虑到其他人安全的情况下,任何的录供皆为重要及不可延误。
  3. 反贪会允许嫌犯的律师或全国法律援助基金的律师于工作日的下午六时之前,在反贪会官员的视线范围内与嫌犯在适合的地方讨论,以便他们所讨论的事情不被其他人听到。
  4. 上述所陈述的一切,包括与律师的讨论都必须遵守1953年扣留所法令里的所有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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