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
身为马来西亚唯一的反贪机构,2009年马来西亚反贪污委员会法令赋予反贪会特别调查权及执行任何防范贪污的形式与滥用职务的行为。
2009年马来西亚反贪污委员会法令也赋予反贪会权力以进行调查违反其它法令的罪行。有关罪行被列为“法定罪行”,如下;
- 可在刑事法典条文中被惩罚的罪行。有关条文为:161、162、163、 164、165、213、214、215、384、385、386、387、388、389、403、404、405、406、407、408、 409、417、418、419、420、465、466、467、468、469、471、472、473、474、475、476和477A;
- 可在1954年关税法令第137条文下被惩罚的罪行;
- 触犯1954年选举法令第3条文中的相关罪行;
- 企图干下a至c提到的任何罪行;或
- 串谋或共谋干下a至c提到的任何罪行(如刑事法典所释义),不论该罪行是否因触犯所陈述的罪行所引起。
相关法令
- 联邦宪法
- 2009年马来西亚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694条款
- 1997年防范贪污法令第575条款
- 刑事法典第574条款
- 1967年关税法令第235条款
- 1954年触犯选举法令第5条款
- 1950年口供法令第56条款
- 1950年口供法令第56条款
- 2001年洗黑钱及涉及暴力法令第613条款
- 1971年逮捕令(特别条款)第25条款
- 1966年社团法令第335条款
- 1997年体育发展发令第576条款
- 1993年合作社法令第502条款
- 1959年职工会法令第262条款
- 2007年青年组织及青年发展法令第668条款
- 1989年银行及金融机构法令第372条款
- 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第171条款监
- 1965年公司法令第125条款
- 1995年监狱法令第537条款
- 1969年罪犯及不受欢迎者注册法令第7条款
- 1972年官方机密法令第88条款
- 1960年武器法令第206条款
- 1947年绑架及恐吓证人法令191条款(1977年修改正案)
- 2009年证人保护法令第696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