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反贪污委员会的执法职务于2009年马来西亚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7(a)及7(b)中阐明, 即反贪会官员须接受、考量、搜查和调查任何有关贪污的投报。该投报必须于2009年马来西亚反贪污委员会法令所赋予的权力,并被反贪会首席专员或有关官员认为实际的任何投报,当中包括被怀疑的任何违法行为、任何企图及任何有关贪污的阴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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